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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郭建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