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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焦志跃,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被执行人焦志跃。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焦志跃、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