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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桂莲、胡秀伟、张浩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桂莲,胡秀伟,张浩,宋立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园,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宋桂莲,女,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胡秀伟,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被告:张浩,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宋立艳,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下列财产:1.胡秀伟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青年路东、枊影路南、扶余路北万龙?北斗星城A-4[幢]1301号房,丘(地)号:6-27/90-14,建筑面积:99.83平方米,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601079**;2、宋桂莲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一期)第11【幢】2【单元】204号房,建筑面积:221.91平方米,丘(地)号:4-101/23-5-45;3、张浩所有的位于宽城区宋家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三期(乐嘉茗园)40\41幢105号房,丘(地)号:6-24/69-3,建筑面积:97.94平方米,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600524**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 梅人民陪审员  王艺静人民陪审员  孟祥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