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田立群与桑植县永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群,桑植县永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田立群,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委托代理人XX,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植县永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春留。委托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文桃,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群与被告桑植县永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立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共计3480元,由原告田立群负担。审 判 长 陈 凤审 判 员 曾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