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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向某甲诉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向某甲,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皮某甲,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甲诉被告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甲承担。审判员  候永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