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夏新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新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335号罪犯夏新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新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夏新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新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3年3月、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新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新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