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阳江市康威水产有限公司、阳江市海陵岛海达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闸坡金海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阳江市海达水产有限公司、吴达来、吴俭康、吴举、吴丽珠、吴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阳江市康威水产有限公司,阳江市海陵岛海达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闸坡金海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阳江市海达水产有限公司,吴达来,吴俭康,吴举,吴丽珠,吴水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