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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223-1号原告马某某,女,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郑君唐,男,1991年1月30日生,汉族,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璞,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