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高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周甲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高民初字第31号原告周甲,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被告杨甲,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原告周甲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鑫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谈敦强、人民陪审员蔡锦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于2004年3月1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2日生长子周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共同生活中,虽有了孩子,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无法建立感情,加之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于2011年10月20日离开原告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希望,现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子周乙(2003年1月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3、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4、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杨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1日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2日生育长子周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10月,被告丢下原告及孩子私自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榆中县新营乡寨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中的伴侣,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婚姻生活中,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已逾两年时间,拒绝与原告一起生活,经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始终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婚姻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甲与被告杨甲离婚;二、长子周乙(2003年1月2日出生)由原告周甲抚养,被告杨甲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鑫贤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蔡锦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