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舜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舜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舜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炯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山市舜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舜发公司无须向中山市骏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舜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舜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为692元,由上诉人舜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思刚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年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