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健与戴联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戴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85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静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射阳湖镇四联村季东组16号。被执行人戴联华,女,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戴联华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5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联华现下落不明,经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戴联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金佩珏审判员柴国平审判员沈国敏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杨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