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宏根与刘禄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根,刘禄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辖初字第20号原告陈宏根,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丁明胜,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雪,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禄全,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宏根诉被告刘禄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禄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所以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区永宁镇花旗工业园,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禄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