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临沂聚源水泥有限公司诉上官修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聚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官修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552号原告临沂聚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被告上官修明,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聚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官修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聚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洪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