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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覃伟对陈孝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伟,陈孝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覃伟。被申请人陈孝云。申请人覃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孝云驾驶的肇事车辆鄂E5K6**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孝云驾驶的肇事车辆鄂E5K6**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限额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红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