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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盛财军与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划拨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财军,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盛财军。被执行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院综合楼八楼、九楼。负责人李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裁字第(2012)9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849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帐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