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诉讼期间涉案标的物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司园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