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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纯与涂周送、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纯,涂周送,王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肖纯,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爱林。被告:涂周送,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小兵,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河镇初级中学)。原告肖纯诉被告涂周送、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纯的委托代理人仰宝峰、余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周送、王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纯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涂周送向原告肖纯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5月8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超过借款期限利率按月利率2.2%计算借款利息,若诉讼时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被告王小兵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涂周送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小兵也未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涂周送支付原告肖纯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4月9日至5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5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2%计算)、律师费用5000元;2、被告王小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周送、王小兵均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涂周送向原告肖纯借款80000元,被告并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写明“今借到肖纯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期限自2013年4月9号至2013年5月8日,月利率为2%。立借据人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如未按时付清本息,按以上利率计算标准上浮10%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且需承担债权人及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如因引发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为实现本次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立借据人承担。立借据人:涂周送2013年4月9日”。同日,被告王小兵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书面写明“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张借款借据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及期限为本张借据所有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所有违约责任全部还清时止,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交通、食宿费、违约金以及法院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人:王小兵2013年4月9日”。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委托律师诉来本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收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涂周送向原告肖纯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其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以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按照双方约定,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本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被告王小兵在借据上签名担保,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涂周送未按照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原告肖纯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涂周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纯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9日至5月8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5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2%计算)、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王小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涂周送、王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