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宗山与上海业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山,上海业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89号原告吴宗山,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缪威琴。被告上海业乐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前广。委托代理人李剑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宗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永强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人民陪审员 智雪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