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博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喜诉被告王德华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博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生。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3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2月16日在广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5月9日生育一儿子名叫李XX。婚前俩人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俩人感情一直淡薄,经常生气,没有共同语言。2006年3月6日原被告生气,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儿子抚养费至18周岁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户口簿;方城县广阳镇新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方城县广阳镇民政所、方城县广阳镇新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到庭作证的证言。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5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3月6日原被告生气,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儿子抚养费至18周岁止。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3月6日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原被告分居生活且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某应暂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某暂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李新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