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