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伟,星洪彬,孙启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979-1号申请执行人孔伟。被执行人星洪彬。被执行人孙启智。本院在执行孔伟与星洪彬、孙启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