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苏勇、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苏勇,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26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李岩。委托代理人吴迎春,男。委托代理人陈非,男。被告苏勇,男。被告黄韶辉,男。被告闫子弢,男。被告黄位炼,男。被告黄位钟,男。被告李铭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苏勇、黄韶辉、闫子弢、黄位炼、黄位钟、李铭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闫子弢名下价值15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子弢名下银行存款15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钟 茜审 判 员 晏航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儒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