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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狄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敏,女,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永彪,男,汉族,住本市城区。系被告郭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