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付某,个体。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个体。委托代理人:徐玉山,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4年5月13日以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