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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狄璞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狄璞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372号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被告:狄璞刚,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狄璞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