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甄某某,女,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杨某,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