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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甄某某,女,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杨某,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建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