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申字第04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臧x1、藏x2与汤广水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臧x1,汤广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4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臧x1,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兼藏x1委托代理人):臧x2,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上述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孙武刚,涿州市松林店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汤广水,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臧x1、臧x2因与被申请人汤广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4月28日,臧x1、臧x2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臧x1、臧x2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x1、臧x2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蔡 宁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