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赵香伟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辉南县庆阳镇。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郑某某,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故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御足乐养生会馆店长,在该会馆内容留、���绍杨某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御足乐养生会馆店长,在该会馆内容留、介绍杨某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处警民警查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赵某某系初犯;2、赵某某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赵某某适用缓刑。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赵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