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翁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组军等六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梁祖军,梁丹菊,梁耀尚,李继足,刘贵德,黄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卢桂沐,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琦琦,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叶建军,男,系该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梁祖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梁丹菊,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祖军的妻子。被申请执行人梁耀尚,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继足,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耀尚的妻子。被申请执行人刘贵德,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黄初娥,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贵德的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韶翁法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聪娣、黄冬凤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祖军、梁耀尚、李继足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分别为:梁丹菊、80010000992956315;梁耀尚、80010000294485199;李继足、80010000544855228)中的存款,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执行。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