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再次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