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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再次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