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安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坤,梁忠山,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坤。被执行人梁忠山。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胡安坤与梁忠山、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盛乡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