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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张玉训、丁梅等修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张玉训,丁梅,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富甲东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70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告张玉训。被告丁梅。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富甲东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张玉训、丁梅、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富甲东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41489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14891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柴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