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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素侠诉被告董怀志、刘艳成、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侠,董怀志,刘艳城,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唐素侠被告:董怀志被告:刘艳城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素侠诉被告董怀志、刘艳成、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素侠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素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惟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