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徐达汉与林六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2005年9月13日,双方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徐某杰。2007年3月份左右,原、被告一起到中山市工作,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便与娘家的亲友一起去寻找被告,并报警求助,但至今未能找到被告。原告认为原、被告自2007年3月份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徐某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林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林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于2005年9月13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0月1日生育儿子徐某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3月份左右,原、被告在中山市工作,期间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遂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其亲友多方打听被告音讯后仍未能找到被告,原、被告从此失去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12月30日,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徐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特别是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互相沟通化解,致夫妻感情恶化。自2007年3月份,双方因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分食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的儿子徐某杰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未尽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子女日后成长生活角度出发,现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儿子并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婚生儿子徐某杰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承担。综上所述,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儿子徐某杰由原告徐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子女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忠汉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人民陪审员 莫远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达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