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俊奇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奇,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奇,男。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村。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在王俊奇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俊奇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在金融机构亦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安执字第016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