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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韦、朱胜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李文伟,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李文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朱胜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韦、朱胜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秘(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52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文伟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