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韦、朱胜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李文伟,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李文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朱胜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韦、朱胜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秘(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52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文伟所有的坐落于榆树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