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逸石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逸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陈逸石,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濮建林与陈逸石、周兰、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熟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陈逸石、周兰偿还濮建林借款600万元,于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350万元、于2014年3月1日前给付250万元,如陈逸石、周兰不能在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濮建林350万元,则濮建林可按总额600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陈逸石、周兰未履行部分;二、李刚偿还陈逸石、周兰借款600万元,于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350万元、于2014年3月1日前给付250万元,如李刚不能在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陈逸石350万元,则陈逸石可按总额600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李刚未履行部分;三、濮建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除本协议所涉债务外,濮建林与陈逸石、李刚两人之间无其他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五、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3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00元,由濮建林与陈逸石、周兰各半负担。因李刚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陈逸石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陈逸石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刚、王丹夫妻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的诉讼、执行案件数十起,标的逾千万元。其名下的房地产均有抵押并被查封,处置尚待时日。其在周思扬处的债权处置亦需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陈逸石亦提供不出李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负债累累,除其已抵押且被查封的财产、周思扬处的债权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有效执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执字第20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 钧执行员 钱俊华执行员 颜志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