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肖剑锋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锋,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肖建锋,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福庆,该支队宣传法制处案件审核科民警。委托代理人魏华斌,该支队宣传法制处案件审核科民警。原告肖建锋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6101081801852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得以解决,本人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穆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