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辖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村民委员会与孙永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涛,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辖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涛,男,50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孙永涛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成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上诉人承包经营海崖养殖滩涂,该养殖滩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秀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林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