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法民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胡长喜与郭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喜,郭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秀初字第309号原告胡长喜,男。被告郭颖超,男。原告胡长喜与被告郭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靓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长喜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