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长光、刘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长光,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长光,男。被执行人刘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光、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