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解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6年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人民路。委托代理人康志亮、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