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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二初字第00407号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普增,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万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