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商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凯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凯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苏州市凯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时进路428号。法定代表人倪兆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黄公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凯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恩泰传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凯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