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871号罪犯周兵,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10月10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46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周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兵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6次,2013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