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喜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喜章,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喜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喜章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喜章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