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吴伟忠与陈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忠,陈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吴伟忠,被告陈福根。原告吴伟忠与被告陈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忠、被告陈福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伟忠诉称:其于2013年2月1日借给被告陈福根12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福根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陈福根向吴伟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吴伟忠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期限1年。吴伟忠称用现金交付借款,借款后未归还过本金及利息。陈福根认可吴伟忠上述陈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伟忠提交的由被告陈福根书写的借条,以及陈福根对借款的认可,可以证实借款人陈福根与出借人吴伟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为有效。被告陈福根向原告吴伟忠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还款。现被告陈福根至今未归还借款,引起双方纠纷,责任在于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伟忠借款12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福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伟忠,原告吴伟忠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