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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羊民初字第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琰与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尤贵清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琰,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尤贵清,李东川,王英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羊民初字第1763-2号原告张琰,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010号1号楼2单元202室,居民。被告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贵清,总经理。被告尤贵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文化街115号楼3单元101室,居民。被告李东川,寿光市公园街33号3楼1单元302号,居民。被告王英林,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后三里村4号楼1单元402号,居民。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寿羊民初字第17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尤贵清、李东川、王英林在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股权进行冻结。现本案原、被告已和解。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和解,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尤贵清、李东川、王英林在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牟明刚审判员  李云升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