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向伟与侯凯、宁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伟,侯凯,宁文军,郑志强,侯建山,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吴向伟。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被告侯凯。被告宁文军。被告郑志强。被告侯建山。被告徐磊。委托代理人马培勋。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向伟与被告侯凯、宁文军、郑志强、侯建山、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玉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