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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向伟与侯凯、宁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伟,侯凯,宁文军,郑志强,侯建山,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吴向伟。委托代理人刘玉华。被告侯凯。被告宁文军。被告郑志强。被告侯建山。被告徐磊。委托代理人马培勋。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向伟与被告侯凯、宁文军、郑志强、侯建山、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玉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