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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董传敏、王芝兰等与董翀、董传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翀,董传敏,王芝兰,董情,董倩,董兴华,董传运,董传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翀,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董传运,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传敏,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芝兰,女,汉族,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情,女,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倩,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兴华,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传运,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董传彬,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董翀因被上诉人董传敏、王芝兰、董情、董倩、董兴华,原审被告董传运、董传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翀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董传敏、王芝兰、董情、董倩、董兴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一审中,原审被告陈安荣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一审法院仍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